• 开除“范跑跑”和不开除“救灾医生”都请用法制来说话

    那些要求开除“范跑跑”的人们,请你们在法制上给我一个理由先!

    同样,那些要求不能开除“救灾医生”的人们,还请你们在法制上再给我一个理由!

    其实,在写上面这两句话时,我也很矛盾。因为,出现这两件事后,我几天来都特意上网查相关处理意见的法制依据。可能是我愚笨吧,始终没查到确切的法制依据。无奈,我只能以我个人的判断是非的标准来看这两件事。(恐怕不少人都是用我这种方法吧)

    “范跑跑”的行为,网上已有专家称:行为本身没有错。那我就搞不懂了:既然行为没有错,那要求开除他的依据是什么?当然,对“范跑跑”的事后嚣张以及定位不高的道德,我们都是可以鄙视的。而且,事实上我们也的确很鄙视他。

    “救灾医生”的行为,同样,亦有法律界人士称:想法值得肯定,行为却不正确。那我又搞不懂了:既然行为不正确,那撤销她的处分规定的依据又是什么?当然,对“救灾医生”的崇高救灾思想,我们都是可以褒扬的。而且,事实上我们也的确很褒扬她。

    既然“范跑跑”的战场在自己的教室,他的逃跑被舆论视为在战场上逃跑的士兵。那么,“救灾医生”的战场在自己的住院部,她无视制度的存在擅自离岗而去。她的这种行为和“范跑跑”有什么区别?她同样也从自己的战场上逃跑了。只不过这种逃跑是建立在看似高尚的基础上的。因为,这个“高尚”是以放弃二十多位住院病人和次日两台手术为代价的。这种的“高尚”不要也罢!

    法制是尊重事实依据的。 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有失道德而妄施法制。同样,我们也不能因为某个人思想很好就法网稀松。

    如果拿不出法制依据来,我宁愿看到“范跑跑”依然生活在“道德大棒”挥舞之下而不被处理。因为,这至少说明我们是在法——制。

    如果拿得出法制依据来,我也情愿看到“救灾医生”在同情的目光下受到相关的处理。因为,这更说明我们还是在法——制。

    法制既然对我们行为上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有了规范,那就请我们去替我们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与法制“对号入座”吧!

    我们需要的不是人治、情治!

    我们需要的是法制!
    2008/6/5 16:00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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