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“姿、形、状、貌、态”之我辨

    首先“形、姿、状、貌、态”,皆属于人或物之外观, 但细究之下,又因缘起而各有不同。

    形:始见于篆字,从“幵”,则强调客观的、静态的外观对比显现,以此外形区别彼外形,并不受主观影响。从“彡”则指多方面对比,所以应是指物体整体的外形比对,而非一个方面的视图对比。凡是能区分彼此的特征,皆是对比之因素,因此“形”可区分物体外观所显现出的材质、颜色、纹理等表面之特征。因此“形”具有分辨之意义。

    姿:始见于篆字,从“女”,则源于女子婀娜身材,其曲线柔美丰富之外观。“次”是以口发声状,从“次”,则指喘、吟状。“姿”最初表达女子娇喘下媚姿的展现,并具有可爱的动态感。因此“丰姿”“娇姿”是其正义。

    之后延伸为女性化的、具有美感的肢体展现,但却不一定拘于女子、人类。比如仙姿、风姿、芳姿、花姿等。“姿”多言于纤巧之物,少言于高大、广阔之类。如随风摆小草,枝颤桃花,皆可谓其姿可爱。但言山之“雄姿”则是一种拟人化的描述,以其“雄”展现高大,以其“姿”展现奇巧。

    状:始见于战国文字,因此战国前用“状”而不用“形”。从“犬”,则不关乎人体丰富的“姿”与物体多样化的“形”。对比“形姿”而言,也就是不强调丰富与细节,因此“状”是指粗略的外观呈现。如言“柳冠状若伞”,但不可言“柳冠形若伞”。“爿”本义指睡卧具,故而从“爿”使得“状”则具静态感。我们可说“某山状若虎”,因其是一种粗略的相像。但不可说“某山形若虎”“某山姿若虎”。因此“粗状”是其正义。

    貌:其本字始见于甲文。“貌”的本字就是“皃”,从“貌”的异体字“䫉”来看,可知“面貌”是其正义。从“皃”字形分析可见与“伯”同源。“伯”有长者之意,而长者貌,是对比幼儿貌之外观而言。因此具有从小到大的变化之意。至篆字又从豸从皃,“豸”本指猫、虎之类的长脊兽,故而从“豸”即有从小到大的变化。

    同时貌字从“豸”也与状字从“犬”具有相同意义,即不注重丰富与细节。言“貌”即是外貌,多在于外观变化。如面貌、地貌,皆基于缓慢、大略变化后所体现出的外观。因此“貌”本身就具有变化之意。可说“旧貌换新颜”,但不可说旧姿、旧形、旧状换…。

    態:始见于篆字,从“心”,则具主观、内在性,因此“心态”是其正义。“能”是熊的本字,从“能”,则表达能量、能力。因此“态”本义表达人体或物体内在能量的外在显现。“态”不仅与人体或物体的形、姿、状、貌有关,也与它们所处的位置有关。

    例如,相同物体,因位置不同,就具有不同的态,具有不同的态势。例如一个铁球,放在地面,与放在高处,所具有的“态”是不同的,当然态势也不同。又如人走钢丝,横于地面,与横于高空,其态势也是不同的。
    2021/1/4 19:00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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